【大聯盟小百科】球員選擇權(Player Option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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球員選擇權的基本概念與球隊選擇權類似,惟球員選擇權是由「球員」來決定是否執行保證合約結束後的附加年限和條件。

由於球員選擇權是傾向球員利益的條款(因為球員是具有決定權的那方),因此球員選擇權的條款,比較常出現在球員巔峰期、球員談判籌碼較高時所簽的自由球員合約裡。

一般來說,如果球員在走完前面的保證合約後,表現依然保持亮眼,認為自己跳脫合約之後,能在自由球員市場上,得到比剩餘合約更好的合約長度跟價碼,球員就會選擇拒絕球員選擇權(或稱跳脫合約)。

在美國職棒,如果球員拒絕執行球員選擇權,那他形同提早跳脫合約、脫離合約的束縛、恢復自由身,因此球員選擇權的效力等同於「跳脫條款」(opt-out)。

2015年皇家隊外野手Alex Gordon雖然只出賽104場,但仍繳出.271/.377/.432的優質打擊三圍(打擊率/上壘率/長打率),和一如往常值得信賴的防守表現。球季結束之後,當時31歲的Gordan拒絕執行合約最後一年的球員選擇權(一年1250萬美金),因為他覺得以他當年的表現和年紀,還可以重新跟皇家隊談判爭取更好的合約,就算談判破局,也可以投身自由市場測試身價。

結果跳脫合約的Gordon,跟皇家重簽了一張四年7200萬美金的優渥合約。

至於球員通常會在什麼情況下執行球員選擇權(留隊)呢?假如球員遇到受傷、長期缺陣,或表現下滑,認為他在自由市場的價值不會比剩餘合約條件來得高,球員此時就會執行選擇權,繼續留在隊上。

2015年,前賽揚強投David Price跟紅襪簽下七年兩億1700萬美金的超大約,合約當中載明,Price能夠在2018年球季結束之後跳脫合約,換言之,該合約從2019年到最後,對Price來說都是球員選擇權的涵蓋範圍,價值為四年一億2700萬美金。

2018年球季結束時,雖然Price幫助紅襪拿下世界大賽冠軍,而且該季也投出不錯的數據(176局、16勝七敗、防禦率3.58、177次三振),但他不認為以他當時累積的傷病疑慮和衰減的續航力,跳脫合約後還能得到比四年一億2700萬美金更好的條件,因此執行了球員選擇權,沒有跳脫合約,繼續走剩下的四年一億2700萬美金。


(撰文:李秉昇)


原文刊登於 FOX 體育台官網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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