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大聯盟小百科】不續約處分(Non-tendered)
在大聯盟規章內,不續約處分有其獨特意義。從最基本的概念講起,當一支球隊對某球員祭出不續約處分,就代表球隊拒絕給予該球員下個球季的合約,一旦球隊做出這個決定,那麼該球員就會立刻變成自由球員。
每年在規定的死線前(通常是12月初),大聯盟球隊必須決定,是否要跟40人名單內大聯盟服務資歷未滿六年的球員「續約」(tender contract)。如果續約,球員自然就會繼續留隊,但如果不續約,該球員就會被釋出,成為自由球員。
這些在40人名單內、但大聯盟服務資歷未達六年的球員,就是一般媒體俗稱的「受控制球員」(team-controlled player)。受控制球員的許多權利都掌握在球團手上,因此球團可以單方面主導是否決定跟球員續約。
通常來講,球隊會選擇對球員做出不續約處分,都是因為球隊覺得球員預計在薪資仲裁中獲得的加薪,不值得他場上的表現。
舉例來說,郭泓志在2011年球季結束後,隔年將取得第三年的薪資仲裁資格。那年,郭泓志的年薪272.5萬美金,但該季他的表現並不理想(投27局就送出23次保送,防禦率高達9.00),加上他在此前的五個球季六次進出傷兵名單,且手肘動刀次數已經達到五次,傷病風險實在太高,道奇才會覺得不值得投資郭泓志預計的第三年薪資仲裁薪資(會在272.5萬美金之上)在他身上,故選擇對郭泓志做出不續約處分。
另一個例子是前馬林魚投手Henderson Alvarez。2015年球季結束後,Alvarez預計能在薪資仲裁中獲得超過400萬美金的薪資,但由於2015年賽季,Alvarez只先發四場就因為動肩膀手術而導致剩餘球季報銷,沒什麼表現,因此,馬林魚在當年12月決定對Alvarez做出不續約處分。
還有一個最有趣的案例是2016年的Chris Carter。2016年Carter在釀酒人隊揮出41發全壘打,榮登國聯全壘打王,另附帶94分打點,但球季結束之後,卻還是遭釀酒人祭出不續約處分。
之所以會在繳出亮眼成績後還被球隊non-tender,最大關鍵在於釀酒人內部評估,Carter隔年可能會在薪資仲裁上得到1000萬到1100萬美金的年薪判定(薪資仲裁非常重視全壘打、打點等傳統數據),不符合他們想要在Carter身上投資的金額數目,所以才選擇不續約。
當然,有些情況也可能是,球隊單純只是想在40人名單上清出空間,給他們覺得更重要或更有發展潛力的球員,所以即便某表現普普的球員隔年的薪水預計還是相當便宜,但球隊還是有可能對他做出不續約處分。
(撰文:李秉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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