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表文章

目前顯示的是 2月, 2020的文章

【大聯盟小百科】國際業餘自由球員制度(International Amateur Free Agency)

Embed from Getty Images 2017年年底,大聯盟掀起大谷翔平的搶人大戰,許多球隊野心勃勃,想爭取這名百年難得一見的棒球奇才,卻個個沒把握。照理來說,這麼多球隊汲汲營營追求的明星球員,簽約金應該要很可觀才對,但最終脫穎而出、簽下大谷的天使隊,卻只花了一張小聯盟合約和僅僅230萬美元的簽約金,就把大谷簽走了。到底為什麼會這樣呢? 答案是:大谷是大聯盟勞資協議所定義的「國際業餘自由球員」,需要受到「國際業餘自由球員制度」(International Amateur Free Agency)的規範。 為了避免大聯盟各隊在競爭國際業餘自由球員時,出現太不公平的狀況(大市場球隊有較多資源可在海外灑錢簽球員),大聯盟在勞資協議中規定,每支大聯盟球隊在每一個簽約年度,只能使用一定的配額來簽國際業餘自由球員。(每年的國際業餘自由球員簽約年度,從七月二號起算,一路到隔年的六月十五號為止。) 配額規定如下: 一支球隊的基本配額為475萬美金。 獲 競爭平衡選秀 A輪籤的球隊,配額為525萬美金。 獲競爭平衡選秀B輪籤的球隊,配額為575萬美金。 球隊可交易配額。 2017到2018年度、2018到2019年度,每支球隊可透過交易獲得的配額,不可超過原配額的75%。 2019到2020年度、2020到2021年度,每支球隊可透過交易獲得的配額,不可超過原配額的60%。 上述規定皆為2017至2021年勞資協議的規範,未來新協議出爐可能會有所更動。 舉例來說,2018年獲得競爭平衡選秀B輪籤的X球隊,他們那年透過交易,最高可創造出約1010萬美金的國際業餘自由球員簽約金配額(575萬的基本配額+575萬乘以0.75)。 接著定義何謂「國際業餘自由球員」: 住在美國、加拿大、波多黎各以外地區,且最近一年從未在前述任何地區的高中就讀。 至少16歲,或是在該簽約年度的九月一號前將滿16歲。 大谷在簽約當下,屬於這個類別。 大聯盟球隊只能用勞資協議規定的配額,去簽符合條件的「國際業餘自由球員」,而且使用的合約是小聯盟合約。值得注意的是,若球員的簽約金在一萬美元以下,球隊的配額就不會被扣。 至於何謂「國際職業自由球員」呢? 至少滿25歲 在大聯盟承認的國外職業聯盟,打至少六個球季 大谷當時既沒有滿25歲(23歲),也沒有在日本職棒打到六個球季(五個),因此不算是大聯盟認定的「國際

【大聯盟小百科】競爭平衡選秀籤(Competitive Balance Draft Picks)

Embed from Getty Images 討論NBA交易案時,我們常常聽到球隊會把未來的「選秀籤」當作籌碼,換取現役球員補強戰力的情況,但在大聯盟,似乎就比較少聽到類似的案例。 基本上大聯盟是禁止球隊交易選秀籤的,只有開放部分的「特定選秀籤」能被交易,因此我們才不容易在美職的交易新聞當中,頻繁看到選秀籤出現。至於那些能被交易的「特定選秀籤」是哪些呢? 答案是「競爭平衡選秀籤」(Competitive Balance Draft Picks)。 顧名思義,競爭平衡選秀籤設立的目的,就是為了讓低收益或市場較小的球隊,能夠獲得額外的選秀籤,彌補他們在資源上的劣勢。 基本規則很簡單,每一年,大聯盟會定義出該季10支收益最少的球隊,以及10支市場最小的球隊(有球隊同屬這兩種類別,故不一定會有20支球隊),並給予他們額外的一支選秀籤。本文稱這些球隊為「受益球隊」。每年,受益球隊的成員變動不會太大。 舉例來說,2020年梯次的受益球隊如下: 金鶯 海盜 皇家 響尾蛇 教士 落磯 印地安人 紅雀 馬林魚 老虎 光芒 釀酒人 紅人 雙城 共有14支球隊,而2019到2020年的受益球隊變化,只有運動家(掉出名單)和老虎(進入名單)。 至於競平選秀籤的順位落在哪?大聯盟把它們安插在正常選秀輪次的第一輪和第二輪之間,以及第二輪和第三輪之間。 第一輪和第二輪之間的競爭平衡選秀籤,統稱「競爭平衡A輪」(Competitive Balance Round A),總順位落在第30到第40順位間,而第二輪和第三輪之間的競爭平衡選秀籤,則統稱「競爭平衡B輪」(Competitive Balance Round B),總順位落在第60到第70順位間。 順序方面,大聯盟2017至2021年的勞資協議,有規定一套納入受益球隊勝率和收益的運算公式,來決定選秀順序和輪次。 2017年,有六支球隊可獲得A輪的選秀籤,另有八支球隊可獲得B輪選秀籤(每年受益球隊可能不同,選秀次序則依運算公式而定)。接下來每一年,這兩個球隊組會輪流交替,2018年,原本在B輪的球隊會變成到A輪選,而原本在A輪的球隊則會變成到B輪選,以此類推,到勞資協議到期前都是如此。 舉例來說,2020年選秀,受益球隊在A輪、B輪的安排與順序如下: A輪 1. 金鶯 2. 海盜 3. 皇家 4. 響尾蛇 5. 教士 6. 落磯 7. 印地安人

【大聯盟小百科】合格報價(Qualifying Offer)

Embed from Getty Images 每年球季結束、休賽季之初,總是會聽到「某球隊向某球員提出『合格報價』(Qualifying Offer)」的新聞,不知道讀到這些文字的你,第一時間是不是看得霧煞煞? 其實合格報價的概念不會很複雜,它是球員成為 自由球員 之後,彌補該球員母隊戰力損失的補償管道。 首先定義合格報價的運作方式,它本身是一個一年合約的報價,至於金額,則為大聯盟每年薪資排行榜前125名球員的平均薪資,因此每年的數字都不一樣。以2019至2020年休賽季為例,合格報價的價值為1780萬美金。 若A隊的甲球員要成為自由球員,A隊可以在球季結束、自由球員市場開市前,對甲球員提出合格報價。甲球員收到合格報價,有10天的時間決定是否要接受,如果選擇接受,則他將繼續效力A隊一年,薪資依據該年度的合格報價金額;反之,若拒絕,則甲球員成為自由球員。 舉例來說,2019到2020年休賽季,共有10名球員收到合格報價,他們接受跟拒絕的情況分野如下: 接受:Jake Odorizzi(雙城)、Jose Abreu(白襪) 拒絕:Gerrit Cole(太空人)、Josh Donaldson(勇士)、Marcell Ozuna(紅雀)、Madison Bumgarner(巨人)、Will Smith(巨人)、Zack Wheeler(大都會)、Anthony Rendon(國民)、Stephen Strasburg(國民) 值得注意的是,甲球員得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,才能被A隊提出合格報價: 一、這是他第一次被提出合格報價 二、他前一季全都待在同一隊 若甲球員成為自由球員,接下來簽下他的球隊,有可能會喪失一個甚至更多的選秀籤,而失去甲球員的A隊則可獲得選秀籤補償。至於簽約球隊會喪失多少或多好的選秀籤、A球隊會得到什麼樣的選秀籤補償,則得依據球隊的市場大小,以及甲球員新簽合約的總值是否超過5000萬美金而定(詳細規則之後會有專文詳述)。 拒絕合格報價的甲球員,在自由市場上的價值會降低,因為新簽他的球隊,要把隨之而來的選秀籤喪失,算在簽約成本當中。 如果甲球員錯估市場形勢,認為自己投身自由市場能得到的價碼比合格報價高,但實質上市場評估他的價值低於預期,他就可能在拒絕合格報價的之後,簽下比合格報價條件差的合約。 最經典的例子莫過於2017至2018年休賽季的Mike Mous

【大聯盟小百科】奢侈稅(Competitive Balance Tax)

Embed from Getty Images 近年來,棒球媒體爭相報導大市場球隊,如洋基、道奇、紅襪,為了把團隊薪資壓低在奢侈稅門檻之下,而採取較為省錢的經營策略。到底這個讓財大氣粗的球團也不願意無節制撒錢的機制,是什麼呢? 奢侈稅,又稱豪華稅,在大聯盟規章中的原始名稱是「競爭平衡稅」(Competitive Balance Tax)。若看原始名稱,就可以知道奢侈稅存在的目的:維持大聯盟各隊間的競爭平衡,防止有錢的球隊能無節制地花錢、避免小市場球隊陷入太大的競爭劣勢。 每年,團隊薪資超過奢侈稅門檻的球隊,就必須支付奢侈稅。至於奢侈稅門檻的訂定,則是由勞資雙方共同決議,並明定在勞資協議當中,以下是2017到2021年勞資協議所立下的每年奢侈稅門檻: 2017年:一億9500萬美金 2018年:一億9700萬美金 2019年:兩億600萬美金 2020年:兩億800萬美金 2021年:兩億1000萬美金 值得注意的是,奢侈稅規章裡定義的團隊薪資,是指球隊40人名單上所有球員合約的「平均薪資」(加上球隊合約內的一些獎金和福利價值),而非該季的實質薪資。 舉例來說,假設A球員跟球隊簽下三年3000萬美金的合約,第一年薪資為500萬美金、第二年薪資為1000萬美金、第三年薪資為1500萬美金。從球員的角度來看,他每年拿到的錢,金額都不一樣,但從計算奢侈稅團隊薪資的角度來看,該球員每年的薪資都是1000萬美金。 Embed from Getty Images 洋基老闆Hal Steinbrenner過去幾年有意識地壓低團隊薪資,目的就是為了讓球隊的奢侈稅罰則重新計算,好讓他們可以在2019-2020的休賽季砸大錢補強。 奢侈稅課徵的基本大原則是,針對「超出門檻的金額」做課徵,其他細節簡單條列如下: 初犯球隊,要支付「超出門檻金額」的20%,作為奢侈稅。 二犯球隊,要支付「超出門檻金額」的30%,作為奢侈稅。 三犯或以上的球隊,要支付「超出門檻金額」的50%,作為奢侈稅。 如果球隊「超出門檻的金額」介在2000萬和4000萬美金之間,則必須額外支付「超出門檻金額」的12%,作為附加稅。 如果球隊「超出門檻的金額」第一次超過4000萬美金,則必須額外支付「超出門檻金額」的12.5%,作為附加稅。 如果球隊「超出門檻的金額」兩次(含)以上超過4000萬美金,則必須額外支付「超出門檻

【大聯盟小百科】球員選擇權(Player Option)

Embed from Getty Images 球員選擇權的基本概念與 球隊選擇權 類似,惟球員選擇權是由「球員」來決定是否執行保證合約結束後的附加年限和條件。 由於球員選擇權是傾向球員利益的條款(因為球員是具有決定權的那方),因此球員選擇權的條款,比較常出現在球員巔峰期、球員談判籌碼較高時所簽的自由球員合約裡。 一般來說,如果球員在走完前面的保證合約後,表現依然保持亮眼,認為自己跳脫合約之後,能在自由球員市場上,得到比剩餘合約更好的合約長度跟價碼,球員就會選擇拒絕球員選擇權(或稱跳脫合約)。 在美國職棒,如果球員拒絕執行球員選擇權,那他形同提早跳脫合約、脫離合約的束縛、恢復自由身,因此球員選擇權的效力等同於「跳脫條款」(opt-out)。 2015年皇家隊外野手Alex Gordon雖然只出賽104場,但仍繳出.271/.377/.432的優質打擊三圍(打擊率/上壘率/長打率),和一如往常值得信賴的防守表現。球季結束之後,當時31歲的Gordan拒絕執行合約最後一年的球員選擇權(一年1250萬美金),因為他覺得以他當年的表現和年紀,還可以重新跟皇家隊談判爭取更好的合約,就算談判破局,也可以投身自由市場測試身價。 結果跳脫合約的Gordon,跟皇家重簽了一張四年7200萬美金的優渥合約。 至於球員通常會在什麼情況下執行球員選擇權(留隊)呢?假如球員遇到受傷、長期缺陣,或表現下滑,認為他在自由市場的價值不會比剩餘合約條件來得高,球員此時就會執行選擇權,繼續留在隊上。 2015年,前賽揚強投David Price跟紅襪簽下七年兩億1700萬美金的超大約,合約當中載明,Price能夠在2018年球季結束之後跳脫合約,換言之,該合約從2019年到最後,對Price來說都是球員選擇權的涵蓋範圍,價值為四年一億2700萬美金。 2018年球季結束時,雖然Price幫助紅襪拿下世界大賽冠軍,而且該季也投出不錯的數據(176局、16勝七敗、防禦率3.58、177次三振),但他不認為以他當時累積的傷病疑慮和衰減的續航力,跳脫合約後還能得到比四年一億2700萬美金更好的條件,因此執行了球員選擇權,沒有跳脫合約,繼續走剩下的四年一億2700萬美金。 (撰文:李秉昇) 原文刊登於 FOX 體育台官網

【大聯盟小百科】服務年資(Service Time)

圖片
Embed from Getty Images 近年來,每每有大物新秀準備好上大聯盟就會吵得沸沸揚揚的「服務年資操縱」(service time manipuation)爭議,屢見不鮮,從最知名的2015年「Kris Bryant vs. 小熊」案,到去年「Vladimir Guerrero Jr. vs. 藍鳥」案,皆引發球界廣泛關注。 而這問題最基本、最核心的元素,就是「大聯盟服務年資」的概念。 不管對球員還是球隊,大聯盟服務年資都非常重要,它能左右球團對球員的控制權限,以及球員本身的諸多基本權益和福利。 球員只要待在「大聯盟26人正式球員名單」(2020年以前是25人),或在「大聯盟傷兵名單」上,就可以獲得大聯盟服務年資。值得注意的是,服務年資僅計算例行賽,不包含春訓和季後賽。 依照大聯盟目前的例行賽賽制,一個例行賽季共有187天(2018年以前是183天),因此球員一年最多能累積的服務年資天數,就是187天。球員在大聯盟正式名單和傷兵名單每待一天,服務年資的天數就會增加一天。 如果球員在正式球員名單和傷兵名單待滿172天,就能獲得規則定義的「一年」服務年資。球員的服務年資只要達到六年,就能在球季結束後獲得自由球員資格(除非他已經在之前簽下涵蓋自由球員年的延長合約)。 而這項規定也是「服務年資操縱」爭議的起源。小熊2015年之所以不讓早就準備好上大聯盟的Bryant一開季就登記在25人名單,關鍵就在於,只要他們把Bryant留在小聯盟大約兩週的時間、等到Bryant在2015年最多只能累積到171天服務年資的時刻,他們就能使Bryant第一個大聯盟賽季無法累積到定義上「一年」的年資。Bryant隔一年才能累積到一年的服務年資。 如此一來,Bryant實際上得花至少七年的時間,才能累積到滿足自由球員條件的六年年資。小熊因此可以多掌控Bryant一季的時間。所以外界才會說,小熊隊「刻意操縱」Bryant的服務年資,以極大化球團的利益,而沒有依據Bryant的真實實力情況,來決定他升上大聯盟的時間點。 服務年資除了可以決定球員何時取得自由球員資格,也能左右球員何時能拿到薪資仲裁的權利。一般來說,累積服務年資滿三年且尚未成為自由球員者,就能取得薪資仲裁資格。 此外,如果球員累積滿10年的大聯盟服務年資,而且過去五年間都待在同一支球團,則該球員就能獲得所謂的「10-5權

【大聯盟小百科】薪資仲裁(Salary Arbitration)

Embed from Getty Images 大聯盟球員要累積六年的服務年資才具備「自由球員」的資格(要在26人正式名單上待滿172天,才能取得一年的服務年資),這是眾所週知的事,但在服務年資滿六年之前,受球隊控制的大聯盟球員,要如何才能藉由表現獲得加薪機會呢? 答案是薪資仲裁(salary arbitration)制度。 受控制球員,只要累積滿三年的大聯盟服務年資,且隔年沒有合約在身,就能取得薪資仲裁資格。假如服務年資滿三年,但隔年已經有約在身(例如那些提早簽延長合約的球員),那就不具備薪資仲裁資格。一旦球員取得薪資仲裁資格,到他成為自由球員前的每一年,他都具有薪資仲裁的權利(前提是球隊有意願跟他續約)。 舉例來說,洋基隊的「法官大人」Aaron Judge在完成2019年賽季時,累積大聯盟服務年資為三年又51天,超越了三年服務年資的門檻,且他也沒有跟洋基簽延長合約,因此Judge取得生涯首度的薪資仲裁資格。 然而,有些球員明明在服務年資滿三年前,就取得薪資仲裁資格了,這又是為什麼呢? 原來為了讓部分累積服務年資較快的球員,能在服務年資滿三年前就取得薪資仲裁資格,勞資協議裡特別增設了「超級二」(super two)的條款。只要球員的服務年資長度,在所有服務年資介在第二和第三年間的選手當中,排名前22%,就具備超級二資格,直接保送搶先在滿第三年服務年資前,就得到薪資仲裁資格。 以2019到2020年的休賽季為例,只要某球員的服務年資超過兩年又「115天」,該球員就是本屆所有服務年資介在第二和第三年的球員當中,服務年資的前22%,因此具備超級二資格。 道奇隊明星外野手Cody Bellinger,2019年球季結束後,累積滿兩年又160天的服務年資,所以獲得超級二身份,搶先取得第一年的薪資仲裁資格。Bellinger跟道奇隊最終沒有走上仲裁法庭,雙方在一月10日達成共識,Bellinger以1150萬美金的薪資與道奇隊續約,打破了薪資仲裁球員首年的續約薪資紀錄。 球員取得薪資仲裁資格後,可以跟球隊協商薪水,通常球隊會以過去型態跟該球員類似的球員案例,進行談判。如果雙方無法在一月中的死線前,自行達成薪資數額共識,他們就必須提交一個各自陣營覺得理想的薪資數字給對方,持續進行協商。 通常在一月中死線的一週前,是各隊與具薪資仲裁資格球員達

【大聯盟小百科】自由球員資格(Free Agency)

Embed from Getty Images 大聯盟球員只要累積滿六年的服務年資(要在26人正式名單上待滿172天,才能取得一年的服務年資),或是在累積滿六年的服務年資前被原球團釋出,就能取得自由球員資格。 自由球員顧名思義,能夠自由地與大聯盟任何球隊簽下任何條件的合約,只要雙方合意即可。 舉例來說,Jason Heyward在2010年的開幕日完成大聯盟初登場,自此之後沒再回去過小聯盟。2015年球季結束後,Heyward累積滿六年的大聯盟服務年資,因此取得自由球員資格。那年休賽季,他跟小熊隊簽下八年總值一億8400萬美金的合約。 值得注意的是,假如有球員在大聯盟服務年資還沒有滿六年的情況下,就被釋出成為自由球員,然後再跟一支新球隊簽約,那他接下來仍然是被新球隊控制的球員,如要再取得自由球員資格,仍得滿六年的服務年資才行。 比如2014到2015年的Tony Sipp,就是這種情形的案例:Sipp在2014年五月被教士釋出,當時他累積的大聯盟服務年資介在四年和五年間。他隨後跟太空人簽了一張2014年球季結束就到期的合約,但球季結束之後,Sipp沒有因此成為自由球員,而是仍受到太空人的控制,只具有薪資仲裁的資格。2015年球季打完後,Sipp累積滿六年的大聯盟服務年資,得到成為自由球員的資格,不過他最終選擇跟太空人重簽一張三年合約,繼續當太空人,沒有轉隊。 (撰文:李秉昇) 原文刊登於 FOX 體育台官網

【大聯盟小百科】不續約處分(Non-tendered)

圖片
Embed from Getty Images 2011年年底,郭泓志被道奇隊執行「不續約處分」,成為自由球員,雙方結束長達13年的僱傭關係。不知道身為美職球迷的你,有沒有好奇過這個「不續約處分」到底代表什麼意思?如果只是單純釋出的話,為什麼不直接說「解約」(release)就好了呢? 在大聯盟規章內,不續約處分有其獨特意義。從最基本的概念講起,當一支球隊對某球員祭出不續約處分,就代表球隊拒絕給予該球員下個球季的合約,一旦球隊做出這個決定,那麼該球員就會立刻變成自由球員。 每年在規定的死線前(通常是12月初),大聯盟球隊必須決定,是否要跟40人名單內大聯盟服務資歷未滿六年的球員「續約」(tender contract)。如果續約,球員自然就會繼續留隊,但如果不續約,該球員就會被釋出,成為自由球員。 這些在40人名單內、但大聯盟服務資歷未達六年的球員,就是一般媒體俗稱的「受控制球員」(team-controlled player)。受控制球員的許多權利都掌握在球團手上,因此球團可以單方面主導是否決定跟球員續約。 通常來講,球隊會選擇對球員做出不續約處分,都是因為球隊覺得球員預計在薪資仲裁中獲得的加薪,不值得他場上的表現。 舉例來說,郭泓志在2011年球季結束後,隔年將取得第三年的薪資仲裁資格。那年,郭泓志的年薪272.5萬美金,但該季他的表現並不理想(投27局就送出23次保送,防禦率高達9.00),加上他在此前的五個球季六次進出傷兵名單,且手肘動刀次數已經達到五次,傷病風險實在太高,道奇才會覺得不值得投資郭泓志預計的第三年薪資仲裁薪資(會在272.5萬美金之上)在他身上,故選擇對郭泓志做出不續約處分。 另一個例子是前馬林魚投手Henderson Alvarez。2015年球季結束後,Alvarez預計能在薪資仲裁中獲得超過400萬美金的薪資,但由於2015年賽季,Alvarez只先發四場就因為動肩膀手術而導致剩餘球季報銷,沒什麼表現,因此,馬林魚在當年12月決定對Alvarez做出不續約處分。 還有一個最有趣的案例是2016年的Chris Carter。2016年Carter在釀酒人隊揮出41發全壘打,榮登國聯全壘打王,另附帶94分打點,但球季結束之後,卻還是遭釀酒人祭出不續約處分。 之所以會在繳出亮眼成績後還被球隊non-tender,最大關鍵在於釀酒人內部評估,C

【大聯盟小百科】40人名單(40-man Roster)

Embed from Getty Images 40人名單無論對球隊還是對球員,都具有重大意義。在40人名單裡的球員,要不是已經在大聯盟,就是距離大聯盟不遠了,具有大聯盟球隊登錄名單的意味,要上大聯盟的球員,一定得在這名單中。此外,大聯盟球員工會所代表向資方爭取權利的球員,只有40人名單裡的球員,因此在40人名單以外的小聯盟球員,不在球員工會的考慮範圍內。 更細一點來看,40人名單包含: ・26人可出賽名單(今年球季以前為25人名單) ・7天傷兵名單 ・10天傷兵名單 ・15天傷兵名單 ・喪假名單(bereavement list) ・家庭緊急醫療變故名單(family medical emergency list) ・產假名單(paternity leave list) ・一些小聯盟球員 如果球員要被放入可在大聯盟賽事出戰的26人名單,該球員得先被放入40人名單。如果球隊想要在已經額滿的40人名單中,擺入一名不在名單裡的小聯盟球員,那球隊得先在40人名單中清出空間。清出40人名單空間的方法有以下幾種: ・DFA球員 ・交易球員 ・釋出球員 ・將球員轉入60天傷兵名單 如果一名球員在40人名單內,可是開季時卻不屬於26人出賽名單,那球隊在球季開始前,得先讓該球員執行「 小聯盟選擇權 」,將球員下放至小聯盟。 休賽季期間,40人名單也具有重要性。由於每年12月,大聯盟會在冬季會議期間進行規則五選秀,球員必須要被列在40人名單內,才不會被其他球隊挑中,因此此時40人名單又形同「保護名單」的概念。 原文刊登於 FOX 體育台官網

【大聯盟小百科】非40人名單春訓邀請(NRI, Non-roster Invite)

圖片
Embed from Getty Images 還記得2016年王建民奇蹟似地在當年的衛冕冠軍皇家隊重返大聯盟嗎?這個動人壯舉的開端,可以說是皇家隊當年季前跟王建民簽下的那張小聯盟合約,因為那張合約中,皇家附帶了「非正式名單的春訓邀請」(NRI,Non-roster Invite)。王建民就是靠著那個春訓邀請,參與皇家隊大聯盟的春訓,投出亮眼佳績,最終獲得皇家教練團青睞,成功重返大聯盟。 「非40人名單春訓邀請」,顧名思義,就是大聯盟球隊邀請不在他們40人名單內的球員,參與春訓基地內的大聯盟春訓。來到大聯盟春訓的球員,通常都有一搏搶進大聯盟開季後26人正式名單的機會,或是至少給教練團留下一點印象,好在之後大聯盟缺人時能被想起。 球隊可以發送NRI給層級較高的小聯盟球員,等同是給他們升遷的試鏡機會。如果是球隊在休賽季期間用小聯盟約簽下的自由球員,只要球隊有在小聯盟合約中附上NRI,該球員就能參與大聯盟春訓,而這種情況最為人所知的案例就是王建民。 另一個值得一提、從NRI拚回大聯盟的例子,是2015年的後援左投Franklin Morales。當年二月,皇家跟Morales簽下一張帶有NRI的小聯盟合約,春訓開始後,Morales成功掙得在皇家牛棚的一席之地。例行賽期間,他持續繳出紮實的投球內容,主投62.1局防禦率僅3.18,幫助球隊打進季後賽。雖然到季後賽他的表現沒有很好,但Morales仍跟著球隊一起拿到了當年的世界大賽冠軍,蔚為NRI界的一段佳話。 (撰文:李秉昇)   原文刊登於 FOX 體育台官網

【大聯盟小百科】小聯盟選擇權(Minor League Options)

圖片
Embed from Getty Images 紅襪隊野手林子偉是近三年受到不少關注的旅美台將,但大家到現在對他的主要印象可能是:不停地上上下下大聯盟。從2018年至今,林子偉總共上下大聯盟達到八次之多,而在報導這些上上下下的新聞當中,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一個關乎林子偉未來權益很重要的概念,那就是「小聯盟選擇權」(Minor League Options)。 每個在大聯盟40人名單上的球員,最早都有三個「被下放小聯盟」的「選擇權」。(關於選擇權的基本概念,在大聯盟小百科系列另一篇講「 球隊選擇權 」的文章有提到,但小聯盟選擇權中的「選擇權」跟球隊選擇權中的「選擇權」,概念又不太一樣。)這個小聯盟選擇權,讓球員能夠在被球隊下放到小聯盟時,不用先被放入讓渡名單。用掉小聯盟選擇權的球員,是被移出球隊的26人正式球員名單,但仍維持在40人名單內。 被下放球員用掉小聯盟選擇權後,必須得在小聯盟至少待上「15天」,才能夠被球隊拉回大聯盟,除非他是大聯盟雙重賽臨時球員名單增額的人選,或他是要去替代被放上傷病名單的球員。在特例情況下,被下放球員就沒有最少要待幾天的限制。不過,如果球員被下放到小聯盟的時間超過「20天」,那他就會損失「一個」下放選擇權。 舉例來說,2017年五月11日,水手隊下放右投手Dan Altavilla到3A,一般來說,Altavilla至少要在小聯盟待到五月21日(當時制度仍為待滿10天即可回大聯盟),才能被叫回大聯盟,但他隔了三天、五月14日就收到回大聯盟的通知。這是因為Altavilla當時要回大聯盟取代的是,剛被放上10天傷兵名單的右投手Ryan Weber。 球員用掉「一個」小聯盟選擇權後,效力會持續一整季,換句話說,一名已經行使小聯盟選擇權的球員,那一季無論上下大聯盟多少次,都不會經過讓渡名單,所消耗的小聯盟選擇權也就只有一個。如果隔一年,該球員又被球隊下放小聯盟至少20天,那他就會用掉「第二個」小聯盟選擇權,那年他也能無限制地上下大小聯盟。 每一名球員大聯盟生涯開始後,都有「三個」小聯盟選擇權。 以林子偉的例子來看,由於他從2017年開始的連續三年(2017至2019),都有被下放至小聯盟超過20天,因此他已經用掉了他的三個小聯盟選擇權(out of options)。從今年開始,紅襪不能再任意地將林子偉下放小聯盟,如果他們要把林子偉下放小聯盟

【大聯盟小百科】指定轉讓(DFA, Designated for Assignment)

Embed from Getty Images 2019年11月,邁阿密馬林魚選擇「DFA」我國旅美好手陳偉殷,讓更多年輕選手未來能有表現的機會。消息一出,台灣球迷自然是為陳偉殷感到可惜,因為每次在大聯盟新聞中看到「DFA」這三個英文字母串在一起,就肯定不是什麼好消息。但你是否好奇過DFA所代表的確切意思到底是什麼? DFA是三個字的縮寫,展開來的話,就是「Designated for Assignment」,中文可翻譯成「指定轉讓」。不過如果你對一般比較少關心大聯盟新聞的球迷說:「陳偉殷被馬林魚指定轉讓了。」這位球迷可能還是沒辦法第一時間搞懂那是什麼意思。 簡單來說,DFA就是指把一個球員移出大聯盟球隊的40人名單,只不過還包含一些後續的程序。 DFA之後的七天內,球隊可以選擇把球員交易掉,或是將他放入不可撤回的讓渡名單內,看是否有其他球隊願意承接該球員的合約。如果球員被放上讓渡名單,又有球隊將他撿走,此時新球隊可以選擇將該球員下放小聯盟(如果該球員還具備 小聯盟選擇權 ),或是將他放入正式的26人名單。 反之,如果球員被放上讓渡名單後,三個工作天之後都沒有球隊要撿他(即通過讓渡程序),球隊就可以選擇將他下放小聯盟或直接釋出。值得注意的是,如果球員累積滿三年的大聯盟資歷,或是過去曾被以同樣方式下放小聯盟,那該球員就能拒絕球隊下放小聯盟的安排,直接進入自由球員市場。 一般來說,球隊會使用DFA,都是為了清除40人名單上的空間,給他們新交易來的球員,或是已經準備好上大聯盟的年輕新秀,文章開頭提到的陳偉殷即是一例。 陳偉殷在11月20日被馬林魚DFA,應該是很快就被放上了讓渡名單,並且通過讓渡程序。五天之後,就傳出馬林魚釋出陳偉殷的消息。由於陳偉殷在大聯盟的服務時間早就超過三年,因此即便陳偉殷在通過讓渡程序後,馬林魚有意將他下放小聯盟,他也有權利拒絕,直接藉由球隊釋出的方式,進入自由球員市場。 通常像陳偉殷這種具備一定資歷的大聯盟資深球員,都不會在被DFA且通過讓渡程序之後,接受母隊下放小聯盟的安排(如果母隊選擇將他下放),因為他們這種年紀的球員在母隊已經沒有未來性和發揮空間,而投身自由市場,至少其他29支各具不同需求的球隊,提供舞台、機會給他表現和嘗試的機率較大。 果然,在2020年一月底的時候,就傳出水手隊以小聯盟約簽下陳偉殷的新聞,讓陳偉殷的美職生涯進入一個新的

【大聯盟小百科】球隊選擇權(Club Option)

圖片
Embed from Getty Images 「球隊選擇權」這個詞語經常會在冬天的自由球員簽約季、大聯盟休賽季期間聽到,而它確切的意思又是什麼呢? 「選擇權」這個詞看起來有些抽象,用白話來解釋,它就是一個決定某個條款是否要執行的權利。在棒球界的合約文字中,選擇權通常指的是在保證合約走完後,附加的、額外的合約年份與薪資。至於「選擇權」前方的指稱詞,則是代表誰有權利決定那附加的合約年份是否執行,因此「球隊」選擇權,就是「球隊」可以決定,是否執行保證合約結束後的附加年限和條件。 好的,我知道名詞解釋說得太多會讓人頭昏腦脹,直接進實際案例,大家就會很快清楚球隊選擇權的意思了。 知名左投Madison Bumgarner在成為亞利桑那響尾蛇成員前的上一張合約,是他跟老東家巨人於2012年四月簽下的一張延長合約,其合約主要結構如下: 保證合約長度為五年3500萬美金(其中100萬美金為簽約金) 保證合約每年的薪水分別為:2013/75萬、2014/375萬、2015/675萬、2016/975萬、2017/1150萬 第六年2018年為球隊選擇權,價值1200萬美金 如果第六年球隊選擇權有執行,那就還有一個第七年2019年的球隊選擇權,價值也是1200萬美金 如果球隊不執行選擇權,則需支付150萬美元的買斷金 最終巨人隊在2018和2019年都執行了球隊選擇權,所以Bumgarner這紙合約總共走了七年,讓他賺到5750萬美金。 眼尖的讀者會發現,合約前五年的3500萬,加上後兩年選擇權都執行的2400萬,明明是5900萬,為什麼最後Bumgarner實際賺到的錢,卻只有5750萬? 這是因為通常在寫保證合約裡的薪資時,假設的是「如果後續的選擇權都沒有被執行,球員至少會拿到多少錢?」,所以還會加上如果球隊不執行球隊選擇權時,需支付球員的買斷金金額。 以上面Bumgarner的例子來說,他的合約在走完2017年時,他拿到的錢,是五年的薪水3250萬加上100萬的簽約金,合計3350萬。如果巨人不執行Bumgarner在2018年的球隊選擇權,就得支付他150萬的買斷金,因此最少,Bumgarner都能因為這張合約拿到3500萬,這也是為什麼最上面的保證合約薪資會寫3500萬。 不過實際發生的狀況是,巨人把合約的兩個球隊選擇權都執行了,所以Bumgarner獲得了後面的2400萬